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徐州市**局**处**,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枣庄市薛城区**大厦**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23时00分许,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道**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孟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至**道**路交叉口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8.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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