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民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府工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1****小型轿车,从本市栖霞区经天路行驶至岔路口太龙路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孟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8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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