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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赛罕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孟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永安大街公安局路口北200处时,执勤民警对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涉嫌酒后驾驶,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8mg/100ml。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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