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现住本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5日1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酔酒后无证驾驶红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沿武强县新开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开街与丰财路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血样进行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编号为20195-13126-1的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08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武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19年11月5日查获)的“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孟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孟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孟某某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帮助群众、积极配合村里所有工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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