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迁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时40分许,在迁安市**路**驾校南侧红绿灯路口处,邓某某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停车等红灯的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的冀B8****号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将二人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85mg/ml。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某、邓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户籍信息;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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