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4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牌号为皖F*****的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人民路濉溪路路口至南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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