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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大学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社区**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3日0时40分,孟某某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西街沿诗经大道往十房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半岛湾广场路段,车辆撞至停于路边的鄂C****9号小型轿车上,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2020年5月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7.58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关键性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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