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老河口市**局**部**,借调至老河口市**办公室工作,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小区**号,现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2月13日因酒驾(37mg/100ml)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和同事在本市南街胡四黄酒馆吃饭,饮酒后乘滴滴网约车回家。当日21时19分,孟某甲接市**办领导电话让自己速回办公室加班。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驾驶鄂F****8东风标致小型轿车从水岸新城小区出发沿沿江大道行驶,行至胜利路路口被交警拦下。交警发现孟某甲酒驾,将其带至中医院抽血。经鉴定,孟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5.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审查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