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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7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甲街**号**幢**单元**室,住南京市建邺区*乙街**号**公寓**幢**室。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3时16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B****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水西门至罗廊巷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送其前往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9mg/100ml血。达到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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