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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7时20分,刘某某驾驶蒙K**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金运煤矿西侧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罕刘线交叉路口北2公里加9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所驾驶车辆驶入逆向,与在此处由南向北行驶的孟某某醉酒驾驶的蒙K**号五征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孟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10.17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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