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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3日15时32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沪C*****”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嘎查青某某家出发沿巴彦乌素嘎查“自然路”行驶至赵某某家后再次返回青某某家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2月14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孟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300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自然路”是否为法律规定的“道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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