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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粟山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小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中前部与电动二轮车左侧发生碰撞接触,大型普通客车碾压马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对事故无责任。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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