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西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丰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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