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3时02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5.6mg/lOOmL)后驾驶白色“起亚”牌蒙B6****号小型轿车,沿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