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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车主,与杨某某(已判决)系表兄弟关系, 2020年10月30日晚二人在**街一饭店内一同饮酒后准备去往预定宾馆住宿。杨某某表示饭店与宾馆距离不远,欲驾驶孟某某所有的面包车前往宾馆,孟某某拒绝,杨某某从孟某某手中抢过车钥匙,坐到驾驶位置发动车辆,孟某某阻拦未果,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放任车辆由杨某某驾驶上公共交通道路。当晚21时5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吉B****9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吉林市高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16.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纪实、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杨某某被查获以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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