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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街道**村**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J9****号小型客车沿新泰市新安路行驶至翟镇井家庄村路段时,被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42mg/100mL;后抽其静脉血检测,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等,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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