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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街**号,住济宁市**区**路**号楼**单元**室,**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4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济宁市**区**路**路交汇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低温保存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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