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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兰桂坊一酒吧喝酒。结束后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搭载一人沿星桥街由水井街往滨江东路方向行驶。3时5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星桥街74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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