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旧3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南宫市物资加油站时,被南宫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抽血检测,其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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