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T*****轿车从深州市**镇**社区附近出发行驶至**镇卫生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3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酒精含量较低(140mg/100ml以下);饮酒后系被饭店老板送回工厂,显示其确有警惕酒后驾驶之意,之后是为本厂加夜班工人购买食品而外出被查;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