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1月17日1时44分许,驾驶粤BF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4.0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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