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专科文化,武汉**项目**,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人孟某某与朋友范某某在黄湾路一餐馆吃饭,期间孟某某喝了约三两白酒,饭后22时许孟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0的机动车,准备寻找机动车停车位停车,行驶至八一路与黄湾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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