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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城关镇**村三组57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E****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城关镇东翠路,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36.3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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