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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4********,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时许,孟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度电音轮滑场路段处时,车辆驶入路左,刮撞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所送孟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检验鉴定,从所送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24.02mg/100ml,孟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秦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后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安全、文明驾驶,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1.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偶犯;2.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造成刘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4.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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