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吉056****拖拉机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钢厂西铁道口时被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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