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50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甘K*****号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东江梁彩虹桥被执勤民警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1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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