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经公告送达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同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楼**1)以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某某小学一年的校车费为名,收取学生家长校车费用,经审计共计人民币627万余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他人等,未用于合同约定的校车经营,导致校车于2018年**月**日出现停运,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在案查封的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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