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任丘市兴腾汽车租赁部租赁一辆黑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牌照冀******),后于2015年6月23日将该车抵押给许某某,获得抵押款24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5000元。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本文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依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