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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 4月18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8日再次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刘某某,在**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村一社林地进行植树过程中,阻挠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植树,当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所长刘某某、民警孙某某依法出警,并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制止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刘某某,仍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刘某某被传唤到案,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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