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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容留卖淫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男,1937年** *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37 * * * * * * * *,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 * 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6日,孟某某在锡林浩特市* * 租房,多次容留多名女子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利。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6日,莲某某和孙某某先后三次在锡林浩特市* * 孟某某租房处进行卖淫嫖娼。2019年4月22日,莫某某与布某某在锡林浩特市* * 第**户孟某某租房处进行卖淫嫖娼,2019年4月10日、2019年3月6日,朱某某与麻某某先后两次在锡林浩特市* * 孟某某租房处进行卖淫嫖娼,孟某某的行为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了便利条件,涉嫌容留卖淫罪。

    孟某某将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在2019 年9月4日作出的上述决定,并于当日通知办案部门,让其在第二天下午将孟某某带到锡林浩特市法院(孟某某系孤寡老人),但并未带到,故此未能按时诉到法院。后经派出所民警多方查找,孟某某因腰部摔坏不能站立,现在雇佣的一个女的父亲家里休养,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另外,孟某某系75周岁以上老人,又系初犯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鉴于本案现有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建议撤回起诉作出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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