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因不满法院判决,趁受害人戴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戴某某家房顶上的编瓦片掀落,落下的瓦片将戴某某家的一台空调外机砸坏,并且将戴某某家房前停放的一辆轿车前挡风玻璃和车顶棚砸坏,损失价值共计10145元,涉嫌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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