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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群众,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10月14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1月7日晚上21时许,临沂职业学院学生慕某在罗庄欧洲街“名流会所”台球厅打台球时在该台球厅内喝酒的一名男子要求慕某喝酒,因慕某没有答应该男子的要求,该男子持啤酒瓶将慕某头部打伤,该台球厅老板孟某某也对慕某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慕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案后逃匿,2019年11月8日,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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