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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回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67********,高中文化,徐州市贾汪区**服务部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王某甲受厉某某指使,安排吴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等人至被拆迁居民朱某甲位于贾汪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敲门骚扰朱某甲家,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至朱某甲住处敲门滋扰,室内无人应答。

2、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受厉某某指使安排章某某、陈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等人驾车至被拆迁居民蒋某某经营的**汽车美容装潢店(位于贾汪区**街道办事处),对正在干活的马某某、蒋某某母子进行滋扰,影响其正常经营,造成顾客不满意。待蒋某某下班后,章某某等人驾车跟踪蒋某某贾汪区**街道办事处**小区。

3、2019年2、3月份的一天,因被拆迁居民某某未签订拆迁协议,王某甲受厉某某指使,安排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章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贾汪区**街道办事处**村余某某的母亲蔡某某家实施滋扰,故意找茬激怒蔡某某,并对蔡某某进行辱骂,影响其正常生活。

4、2018年11月19日20时许,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王某乙签订拆迁协议,厉某某指使,朱某乙驾车带闫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陈某某、章某某至贾汪区**街道办事处**村**队王某乙房屋处,朱某乙掐断电源,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闫某某持大钳子先将被害人王某乙院门门鼻子剪段后进入院内,又用大钳子将东侧堂屋防盗窗剪开,由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钻窗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王某乙屋内的海康威视监控主机1个、电动车电瓶1块等物品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的证据仍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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