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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为发泄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不满,泄私愤,在网络上注册QQ号和微信号,冒充张某某进行寻衅滋扰。

孟某某将上述QQ号和微信号的头像改成和张某某一样的头像,将个人信息内容修改为张某某,在QQ相册内添加了张某某的个人普通生活照片,使这个QQ号与张某某的QQ号雷同。之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制作一个照片,内容为一女性穿着暴露衣服跪在地板上被绳索捆绑,双手在胸前举一张白纸上写有文字“喜欢玩捆绑张某某”,女性头部为犯罪嫌疑人孟某某PS的张某某头像。孟某某将该图片通过QQ和微信发送到本村的QQ群和微信群内,致使该图片及其他不良信息在**村和张某某老家**村大量传播,给张某某个人名誉和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还通过设置QQ号冒充张某某的名义与他人聊天,聊天内容暧昧并有性暗示,致使一名男性找到张某某工作的海澜之家要与其约会,使张某某无法在海澜之家继续工作。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通过QQ聊天威胁恐吓张某某,在QQ群中发张某某不良信息时因尤某某替张某某说话辱骂尤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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