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街**号,住湖北省江陵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期间,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孟某某每期通过收集下线彭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等人报送的六合彩码单,共计22140元。孟某某利用腾讯QQ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向上线戴某某报送“地下六合彩”总额人民币320920元;孟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于2018年六合彩第56期至148期,2019年六合彩第1期至第69期,向张某某报送六合彩码单总额人民币2113947元。张某某将孟某某报送的每期六合彩码单在六合彩盘子内汇总后分别报送上线和其母亲戴某某,方便戴某某与下线孟某某算,戴某某和孟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结算,戴某某以报的六合彩平码单总额的2%和特码4%的比例向下线孟某某返还“水钱”。戴某某和孟某某两人于2018年5月27日、5月29日、9月8日、10月6日和2019年3月17日五次结算六合彩资金人民币6472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组织多人赌博的赌资额或抽头渔利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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