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住上犹县**镇**路**号**栋**单元**房,现为**县**小学教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崇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4月1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微信昵称:金多多)创建群名为“兄弟姐妹群”的微信群并将其亲友拉入群中(该群通过群中好友不断邀请好友最多时成员达60余人)。随后,孟某某通过手机麻将软件“玩呗”申请亲友圈并购买“房卡”在该软件中开通“房间”邀请群中人员进行网络虚拟麻将赌博,并向赢家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4至5元,共计非法获利2.9万余元。经鉴定,孟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期间为疾病缓解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到崇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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