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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拒不执行法判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4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与张某某等四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赔偿张某某等人经济损失676445.69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等人申请兰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外出务工有收入,并在兰陵县兰陵镇北王庄二村有房产一处,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自己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7月29日二次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出罚款决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仍拒不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判决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对方谅解,该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3日执行完毕。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到兰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书证;证人孟某甲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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