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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某某、周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合伙成立车贷公司,该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甩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在公司扩张发展期间,陆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公司合法化外衣,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实施大量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徽之邦公司以非法手段将客户车辆拖回再进行低价转售,仍积极参与车辆买卖,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从徽之邦公司收售车辆次数多达七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钱。其中,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先后非法收购涉案皖A0****白色吉利牌轿车、皖A3****黑色雅阁牌轿车各一辆,上述车辆的收购价格分别为一万多元和两万多元。后经合肥市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在价格基准日分别价值43310元和80325元,合计认定总价值为1236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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