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西**号。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春天至2019年2月27日,孟某某在新乐市**镇**村**河堤南100米左右租地开办沙子烘干点,收购从沙河里偷采的砂子,然后烘干分成粗、细砂后再出售获利。经查,孟某某自经营以来,共收购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丙、赵某某、何某某、陈某丁等人偷采的砂子达167926元,出售金额达530950元。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阶段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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