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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黄某某的转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接受黄某某微信及现金转款共计人民币109000.88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还犯罪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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