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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又名孟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野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甲酒后在民权县**乡**村刘某某代销点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将赵某某一拳打倒,造成赵某某腰部第二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腰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孟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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