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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汉族,中专,江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经理,住盱眙县**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盱眙县**镇**林场**组**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9月9日被保外就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朱某某因其女友学车期间与驾校教练刘某某发生矛盾,遂伙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和沈某某到荣盛驾校内找刘某某理论。理论时双方发生冲突,期间孟某某、沈某某分别持棍棒殴打刘某某,致使刘某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并且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积极赔偿刘某某20余万元,与刘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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