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3********,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址太湖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某在位于太湖县**乡**村**组**号的自家厨房发生矛盾,在言语争执过程中孟某某持锄头威胁王某某,王某某遂持羊角叉与之对峙。双方对峙过程中孟某某将锄头扔向王某某,致王某某面部受伤,孟某某逃离现场,王某某报警。2020年1月16日,经太湖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鼻根部软组织裂创,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到太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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