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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曾用名无,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71963********,民族汉,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案发前系石景山**办公室**,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公交车站维持公交车站乘车人员排队秩序时,被杨某某辱骂,后追至972路公交车上与杨某某互相拉扯、推打过程中将杨某某拽倒摔伤,造成杨某某腰l、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杨某某报警,孟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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