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04日12时许,在朝阳县东大屯乡大屯村四组东边地里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后孟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撕打,过程中王某某左腿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左胫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胫腓骨骨折符合受到间接扭转暴力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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