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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驻马店市**乡**村**,案发前暂住深圳市**街道**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冬,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有限公司车间,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右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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