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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031,满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街**号楼**单元***室,住绥中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艳红,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绥中县******店内,发生口角至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孟某某将李某某踹伤致左啡骨骨折。经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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