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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办事处**大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母亲丁某某认这楼上住户嗓音过大,便拿一木拖把上楼敲打袁某某、左某某的大门,随后袁某某、左某某夫妻二人、左某某父亲左某甲出门与丁某某相互殴打。孟某某闻声上楼,发现母亲丁某某与袁某某、左某某夫妻二人、左某某父亲左某甲在其家中楼道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冲上去用拳殴打左某甲俭头部、肩部、背部等部位,并在楼道地上捡一木棍击打袁某某、左某某,造成左某甲、袁某某受伤。左某甲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袁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7日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左某甲、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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