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门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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