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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16时40分许,修文县小箐乡大兴村周真友等周氏家族与杉坝村孟天元等孟氏家族因周氏墓葬地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为化解争议,修文县小箐乡政府、小箐派出所、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周氏、孟氏双方人员陪同下,到周氏墓葬所在地调查核实后,组织双方人员到杉坝村村室进行调解。在准备前往杉坝村村室时,周氏、孟氏双方部分人员发生争执,相互对骂,并引发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在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周氏家族与孟氏家族在修文县公安局小箐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孟氏家族赔偿周氏家族中受伤人员陈某某医疗费等费用3.08万元,双方对墓葬地土地权属和此次打架事件不得再发生纠纷,双方人员相互谅解。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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